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157号
案件名称:仪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仪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仪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6月06日至2015年06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汽合源东墙外经营“山东呛面馒头店”。当事人仪张自2015年06月06日至2015年06月11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零肆元整(504.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