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137号
案件名称:马桂君(马家小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马桂君(马家小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10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北京像素3号楼0109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2015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盐2袋,核计价值人民币4元,未见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未发现收入相关票据,据你提供的收入证明,期间营业性收入500元,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5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