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29号
案件名称:罗万琴(北京阳光学子快餐店)超出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经验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罗万琴(北京阳光学子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罗万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北大街6号楼3号房罗万琴经营的北京阳光学子快餐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经营凉菜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超出餐饮许可备注项目经营凉菜。罗万琴上述行为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罗万琴在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北大街6号楼3号房经营的北京阳光学子快餐店未经许可,擅自超出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经营凉菜,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元。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