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罚〔2014〕06004号
案件名称:于连云(北京平华香阁酒楼)涉嫌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于连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连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2日20时24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密云县西大桥路28-2号招商大厦对面的老北京食府饮用散装酒,发现有异物,疑似老鼠屎,要求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当即到达现场,经核实该店是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利宝公司商住楼A区2号由于连云经营的北京平华香阁酒楼。现场调查发现该店为顾客提供的分装在小壶中的高粱酒倒入酒盅时发现混有异物:老鼠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2014年11月17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承认2014年11月12日消费者在酒盅中发现混有异物老鼠屎是店方的责任,由于酒壶在存放过程中被老鼠污染,未及时发现造成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0元,店方未收取消费者本次消费的任何费用,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