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50006 号
案件名称:罗太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罗太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罗太钦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4日9时35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双欣街112号由负责人罗太钦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肉丝面。现场发现有用于经营的工具:盘子17个、碗5个、塑料桶1个,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3月24日14时31分,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食品活动,营业2天,营业收入200元,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确认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