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40001号
案件名称:张加庆(北京张加庆小吃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加庆(北京张加庆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操作有已使用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麻酱)1桶。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陈和莲一直在场,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店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从从沙河早市以130元/桶的价格购进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桶装麻酱)1桶。用这桶的部分麻酱制作烧饼10个,共销售15元,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145元,违法所得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