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50003 号
案件名称:兰凤华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兰凤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兰凤华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9日9时27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友谊街2号由负责人兰凤华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外面悬挂有刀削面的宣传标幅,店内面积约有50平米,分为里外间。外间为用餐间,店内就餐桌椅6套,墙上贴有就餐价目表;内间为操作间,有灶具、操作台等用于制作食品的工具。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核实,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面食、凉菜、炒菜、米饭等。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由于违法经营的17个碗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3月20日14时50分,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食品活动,营业3天,营业收入200元,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确认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6-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