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5-02号
案件名称:刘宜聪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宜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宜聪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冯鑫、王立华接群众举报后(举报登记表:【电】S2014121401)于2014年12月12日对刘宜聪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天桥留学路128号的北京宜聪餐厅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承认在2014年12月11日8:30分制售给顾客(李丽丽)的猪肉大葱包子中混有异物(塑料袋)。当事人获得营业额人民币3.5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