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21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璀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璀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2827783
法定代表人:李一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7月下旬至9月28日,北京东方璀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一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D1-03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积为50平方米,有2名从业人员。当事人从朝阳购进陈升1号茶、7892茶、复圆昌357茶三个品种,陈升1号的购进价格为100/饼,7892茶的购进价格为130元/饼,复圆昌357茶的购进价格为150元/饼。所售商品的陈升1号的销售价格为150元/饼,7892茶的销售价格为200元/公饼,复圆昌357茶的销售价格为200元/饼。经营期间,北京东方璀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4400元,剩余陈升1号茶10饼,7892茶12饼,复圆昌357茶7饼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5300元。北京东方璀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97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136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