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46号
案件名称:吴杏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杏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小营村马加利市场对面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山东炝面馒头店”的名义采用现场制售形式对外从事馒头的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蒸屉2个,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也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当事人自述:其于2015年7月28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馒头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8月10日,其经营所得共计10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因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