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7号
案件名称:卢彩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卢彩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卢彩霞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卢彩霞自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额约人民币1000元,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