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22号
案件名称:潘向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潘向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口北20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晋北刀削面馆自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100元,不足一万元,期间由于该店经营时间较短,基本上没有生意,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该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000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案板2个,菜刀1把,擀面杖1把。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