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07号
案件名称:袁水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袁水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深海鲜市场牛羊肉区143号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牛羊肉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19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牛肉5斤。经营场所面积有15平米,至2015年8月3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进货数量为牛肉100斤,每斤牛肉的进货价格是28元,每斤牛肉的销售价格是30元,共销售牛肉95斤,每斤牛肉获利2元,库存还剩5斤牛肉没有卖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190元,故违法所得为19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