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004号
案件名称:王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洋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一层115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王洋经营的“名佬麻辣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不锈钢煮锅1口,不锈钢大勺3把,鱼丸2公斤、粉条2公斤、菠菜2公斤。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