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3004号
案件名称:任天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任天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接到,执法人员接到区局举报转办单(登记编号201504006),举报内容为来电人马先生于举报位于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西口加油站北侧紧邻的川湘菜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要求调查该餐饮企业。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和目的及告知其权利义务,被检查人未提出异议后,开始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餐馆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并取得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