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27号
案件名称:吴志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志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3月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大兴一职公交车站对面开了一家“浏阳河湘菜馆”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2张,碗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共进货8311元,即货值金额8311元,因当事人没有营业账目,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