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12号
案件名称: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0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该工地项目部食堂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由于该项目部食堂是内部食堂,工人不交餐费,不对外经营,食堂所有经费均由公司担负,无账目,无违法所得。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案板2个,菜刀3把,铁锅1口,5公斤面粉1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