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16号
案件名称:鲁连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鲁连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政府路兴路宾馆一楼开设“老七羊肉汤”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炖锅1口 。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共进货2876,因当事人未建经营账目,故当事人的营业性收入无法计算,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876元。当事人为企业下岗职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