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84号
案件名称:北京石畅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石畅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石战龙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2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盛顺路28号楼201号“北京石畅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2张,碗15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营业额共计4500.00元,即货值金额4500.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你为下岗职工,希望从轻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