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46号
案件名称:王永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永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永华路17号设立的“日月齐光幼儿园”师生提供早餐和午餐,当事人按每个入园孩子每月400元的标准收取了30个入园孩子一个月入园费,入园费由保育费和餐费两部分构成。保育费300元,餐费100元;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块、炒锅1口;现场未发现任何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共收取餐费3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所采购原材料等支出未记帐,无相关票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