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140003号
案件名称:李保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保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经营时间短,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元,不足一万元,由于该店刚开业没有营业收入。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案板1个,菜刀2把,不锈钢盆3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