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4]02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213491-6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从经销商购进雪花8度纯生啤酒50箱,购进价格45.50元/箱,共计货值人民币2275.00元,于2014年7月23日上架销售。2014年8月5日退货30箱,货值人民币1365.00元,201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的雪花8度纯生啤酒,库存为0箱。经查,上述啤酒实际生产日期为4月以后生产,2014年7月1日重复喷码覆盖实际生产日期,共计900听修改了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当事人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8月5日累计销售20箱,均为修改实际生产日期的产品,销售价格49.0至59.0元/箱,共计销售货值人民币104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协查函、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进货记录、销售记录、食品照片、出厂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