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9号
案件名称:何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众美城11号楼11-104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你的生产经营工具铁锅2个、菜刀3把依法进行扣押。经查,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5日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为175元,获违法所得1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