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6号
案件名称:杜兴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兴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丰大街1号院102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你的生产经营工具铁锅3个、菜刀1把、不锈钢勺1把依法进行扣押。经查,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2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为252元,获违法所得2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