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17号
案件名称:高件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件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九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烧饼夹肠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现场制售的原材料和工具“1个煎烤炉、2个铲子、2个铝锅、2个铝盆、1个擀面杖,加工完成的30个长形烧饼、30个圆形烧饼、60支火腿肠”采取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27日开始现场制售烧饼夹肠,其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采购,花费金额共计30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42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