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8 号
案件名称:韩双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双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西的冠名为阳光幼儿园的幼儿园内的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14年12月25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