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05
案件名称:茹浩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茹浩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批转的《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06150185,12331[电]:S2015012705),内容为举报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路美廉美超市服务台后面快餐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7日对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路美廉美超市服务台后面快餐店现场检查,发现茹浩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5公斤,大豆油8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6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27日,郑新忠经营的快餐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8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