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48号
案件名称:申春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申春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地铁西南角麦多和馅饼从事餐饮服务,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大豆油4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