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12
案件名称:刘军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军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8号院乙楼从事现场制售香河肉饼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6个碗、6双筷子、5个盘子、1个擀面杖、1把菜刀、1个砧板、1个笊篱、9个勺子、2个砂锅、3张桌子、12把椅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发现的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23日开始制售香河肉饼的餐饮服务活动,其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采购,花费金额共计2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收入共计33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3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