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6号
案件名称:马富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富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马富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龙回苑28号楼底商102号经营高原拉面馆。当事人马富珍经营的高原拉面馆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21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