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5号
案件名称:王莲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莲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王莲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上坡家园北侧底商经营合和乐特色小吃店。当事人王莲军经营的合和乐特色小吃店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5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