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3号
案件名称:崔晓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晓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崔晓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站前东街4号商业楼108号一层经营川寨冒菜馆。当事人崔晓燕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