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27号
案件名称:杨牛娃(北京金牛家兴拉面馆)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洁案
当事人名称:杨牛娃(北京金牛家兴拉面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牛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新东路273号的杨牛娃经营的北京金牛家兴拉面馆检查后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洁,地面有油污,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京密)食药监食责改〔2015〕11002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密)食药监食当罚〔2015〕11001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1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复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杨牛娃上述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