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06号
案件名称:覃义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覃义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覃义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覃义晟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地下二层从事面包烘焙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调查发现,覃义晟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号地下二层从事面包烘焙经营活动。截至我局现场检查,营业性收入为350.00元,全部由覃义晟收取。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原料及库存。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