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56号
案件名称:北京汉拿山广纳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汉拿山广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汉拿山广纳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6月02日至2015年06月0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大街394号龙德广场五层东南角经营烤肉。当事人北京汉拿山广纳餐饮有限公司自2015年06月02日至2015年06月09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伍元(10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