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05号
案件名称:胡文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文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才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阳光街南侧旧顺密路东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胡文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炒菜、米饭等中餐,期间有4名消费者正在该违法经营活动发生场所接受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锅1个、刀2把、漏勺1个、勺1个,采取了扣押措施。201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于2014年11月20号开始违法经营食品活动,违法所得400元整,货值金额4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