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013号
案件名称:张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10号的“铁锅柴鸡”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张敏确认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2015年4月1日立案。经查,“铁锅柴鸡”的出资经营者为张敏,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10号,执法人员当场将食品盐2袋、面粉2.5kg,工具铲子1把、勺子1把等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工具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没收物品凭证》)。进一步核实,张敏经营期时间较短,自营业以来取得3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