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第2号
案件名称:庄艳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庄艳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庄艳玲在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经营的百善亲亲宝贝幼儿园食堂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50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