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46
案件名称:周俊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俊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13号底商的麻辣烫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周俊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大豆油4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1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8日,周俊亮经营的麻辣烫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