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54
案件名称:枚其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枚其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南窑39号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小商贩购进各种原材料、油和各种调味料及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就餐服务。经营面积180平方米,有6名从业人员,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6200元。至2015年6月29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200元,获得违法所得62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菜盆3个、菜板2个、碟子20个、碗40个、筷子40双、刀2把、锅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