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212-14号
案件名称:北京成兴亮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成兴亮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6611940
法定代表人:陈兴跃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该单位于2013年8月12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06000897),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单纯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1日。该单位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经营中餐热菜,至12月12日中餐热菜的销售总额为5728元。该单位制作中餐热菜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没有库存,制作中餐热菜的设备及工具有炒锅一个、刀一把、炒勺一个。该单位加工中餐热菜时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货值金额5728元,违法所得57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