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05号
案件名称:胡丽娟(北京下庄庄缘熟食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丽娟(北京下庄庄缘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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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下庄村11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5年4月16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