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37 号
案件名称:冯秀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秀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冯秀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3月25日至2015年05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崔村经营渔水源家常菜特色鱼锅鲜店。当事人冯秀英自2015年03月25日至2015年05月25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