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68号
案件名称:北京蜀山乐水烤鱼餐厅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蜀山乐水烤鱼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2445543
法定代表人:徐长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7月21日,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市场12号摊位以8元/斤的价格购进双福转炉瓜子10斤,并于当日在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5号1号楼一层经营场所内免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201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免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双福转炉瓜子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8月20日,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依据GB 4789.15-2010检验,上述双福转炉瓜子中霉菌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并出具了150721-BJS-005号检验报告。201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批次双福转炉瓜子已全部提供给消费者免费食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进货收据、抽样检测凭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