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32号
案件名称:王正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正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四街村“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负责人王正兵确认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从事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