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83 号
案件名称:杨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杨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1月10日至2015年04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村经营567特色火锅店。当事人杨光自2015年01月10日至2015年04月17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