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白鹭时尚甘家口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白鹭时尚甘家口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730351-2
法定代表人:崔淼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15年3月18日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北京甘家口大厦六层南侧的北京新白鹭时尚甘家口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15袋飘飘香毛肚(4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保质期为1个月;3袋老徽乡臭鳜鱼(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保质期6个月;2.5袋日东牌港式馄饨皮(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保质期60天。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当事人供述,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过期食品均是从北京富强耐王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保留了送货票据。飘飘香毛肚的进购价格每袋4.5元,共购进50袋,共计225元,其中15袋未开封待使用;老徽乡臭鳜鱼进购价格每斤38元,共进购5.3斤,共计201.4元,未开封使用;日东牌港式馄饨皮共3包,每包18元,共计54元,已开封使用0.5袋。当事人进购原料价格共计480.4元,认定为货值金额。现场检查发现的飘飘香毛肚,当事人已使用35袋,因其与其他食品原材料混合使用,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和利润。现场检查发现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3.9元。摆放上述过期食品的工具和设备是与其他食品共用的,故当事人无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材料制作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