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80001
案件名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有限公司八大处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有限公司八大处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施晓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5日,我局抽取对你单位经营的康富来牌虫草王胶囊(生产单位: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675号,规格:20g/瓶,批号KD006,生产日期:2014.07.12,有效期至20160711),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铅含量不合格,2014年8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编号No.GL14080608-07)。我局2014年8月29日收到检测报告。201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 2014年9月2日进行现场检查,现查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批号KD006康富来牌虫草王胶囊14瓶,当场予以扣押。发现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配送通知单一张,显示该店于2014年8月5日从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调取批号为康富来牌虫草王胶囊20瓶用于销售,发现销售价签一个,显示康富来牌虫草王胶囊单价为180元。发现北京增值税发票一张,显示你店2014年8月5日以每瓶180元的价格销售康富来牌虫草王胶囊6瓶,均销售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用于采样。共获得违法所得108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