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23号
案件名称:吕仁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吕仁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仁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文化路21号院1号楼109号的“福满堂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福满堂饺子馆”的经营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店内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福满堂饺子馆的经营者为吕仁香,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文化路21号院1号楼109号。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调查核实,吕仁香自营业以来取得700.00元营业收入,该案件货值金额为12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