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00007号
案件名称:马曼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曼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曼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云海毛衣厂向东200米金客满楼对面的马俊拉面馆(门外牌匾为北京马俊拉面馆)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云海毛衣厂向东200米金客满楼对面马曼合经营的马俊拉面馆进行了检查,发现马曼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拉面。现场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五得利高筋小麦粉10千克、花生米1千克、塑料碗8个、漏勺1个、菜刀1把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2015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马曼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2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1